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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列举
释义
    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其中,未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超过核定额度的工资、超过14%的福利费、超过2%的工会经费和超过2.5%或8%的职工教育经费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分析
    纳税调整的项目有:
    1、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结语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对于未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超过核定额度的工资、超过14%的福利费、超过2%的工会经费以及超过2.5%或8%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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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