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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就是扣除,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五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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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