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区皮卡限行范围 |
释义 |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市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对注册登记地址在重庆市内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车通行证,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未办通行证的载货汽车每天07:00—21:00不能通行限行区域、路段。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城区路桥年票发票原件等资料申请办理相应的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未持有效通行凭证 法律分析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市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按照货车通行管理规定,对注册登记地址在重庆市内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车通行证,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未办通行证的载货汽车每天07:00—21:00不能通行限行区域、路段。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城区路桥年票发票原件等资料申请办理相应的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 未持有效通行凭证的载货汽车,每天07:00—21:00禁止通行以下区域: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东环立交—北环立交—西环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横线”(二郎立交—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内的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园立交、高滩岩立交—学堂堡立交、新华立交—西环立交(单向)以及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部分核心干道。 拓展延伸 重庆市区皮卡限行规定主要涉及城市交通管理和皮卡车牌管理规定。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内行驶的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实行限行措施。其中,皮卡车牌属于专项作业车,需要遵守限行规定。 根据限行规定,市区内每天早7时至晚8时,皮卡车牌车辆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同时,限行区域为市区内的主次干道、支道以及人行道。如果在限行区域内,皮卡车牌车辆将被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此外,限行规定还规定了皮卡车牌车辆在特定时间可以行驶。具体来说,每天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皮卡车牌车辆可以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综上所述,重庆市区皮卡限行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对于皮卡车牌车辆来说,需要遵守限行规定,以免被罚款记分。 结语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市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对注册登记地址在重庆市内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车通行证,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未办通行证的载货汽车每天07:00—21:00不能通行限行区域、路段。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城区路桥年票发票原件等资料申请办理相应的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未持有效通行凭证的载货汽车,每天07:00—21:00禁止通行以下区域: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东环立交—北环立交—西环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横线”(二郎立交—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内的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园立交、高滩岩立交—学堂堡立交、新华立交—西环立交(单向)以及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部分核心干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6-22)\t第十一条\t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侮辱、谩骂、威胁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制止,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4-22)\t第十一条\t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03-02)\t第十二条\t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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