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综合授信合同是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是银行同意向客户提供最高授信额度,用于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多品种融资提款,明确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和担保方式。在落实授信担保措施后,在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该合同银行作为主合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等从合同设定担保。在全国土地、房产、动产设定抵押登记时基本顺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