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查封资产后的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是在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一、法院查封房产条件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裁定查封房产的条件是: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二、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是什么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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