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书面签字算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其中一种类别。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证人在具有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不能出庭作证,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