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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费用怎么算
释义
    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联合签发了〔81〕部领二字第222号文件《关于处理华裔成婚挂号收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处理华裔离婚挂号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文件规定,华裔离婚案件原则上不受理。但是,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且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奉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对于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华裔的情
    法律分析
    关于处理华裔离婚挂号费用的收费标准,可以参考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联合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文件《关于处理华裔成婚挂号收费事项的指导意见》。
    二、华裔离婚如何处理
    1.鉴于离婚案子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裔请求离婚的案子。
    2.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奉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则,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一方可根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律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帮忙。
    3.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与其配偶(包含寓居在国内的我国公民)经寓居国法院判定离婚的,如当事人两边对判定无异议,我可不干涉。如该判定不违背我民法典的根本精力,当事人两边对该判定又无异议,我也可供认它对两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则进行审查。
    5.夫妻两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裔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寓居国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我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寓居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裔离婚案子的规则精力予以受理。
    6.华裔因离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该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保护华裔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状况,予以关心并采纳适当办法。
    结语
    根据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联合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文件《关于处理华裔成婚挂号收费事项的指导意见》,处理华裔离婚挂号费用的收费标准可以参考该文件。对于华裔离婚案件,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但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且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奉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对于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华裔的情况,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而对于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情况,如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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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