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二、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