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没有发生过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4、没有过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在最近1年内,没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身心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没有癫痫、精神病等会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