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
释义 |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文告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经营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文告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包括需要核实、审查相关材料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审批时间的延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延长期限前向申请人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申请。同时,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申请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申请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合规经营能力等方面。具体来说,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业务计划、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都会被纳入审批标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审批时间限制在45天内,延长30天,具有条例明确规定的合法性。同时,审批决定的结果也应当是公开透明的。这有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文告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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