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 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子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