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把公司过户给我以我名义贷款 |
释义 | 1.银行或者出借机构并不看是谁实际使用了贷款,只看是谁他们订立的借款合同。你以你的名义贷款,借款合同在你和银行之间成立。 2.每到还贷的时候,朋友联系不上拒绝还款,由你偿还贷款,你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对于出借机构来说,归还贷款的责任应当是你承担。 3.如果中间还贷产生逾期利息的,你还需要支付给出借机构。 4.但是,你和朋友应当作出类似约定,实际贷款由朋友予以偿还。只要你没有赠与朋友贷款的表示,贷款由你偿还,对朋友构成不当得利。 5.朋友的拒绝还贷行为造成你损失,你可找朋友赔偿。 朋友想借用你公司名义贷款,抵押他自己的房产获得贷款,如果你朋友还不上贷款你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免责的办法。 一、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 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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