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是否可以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编撰? |
释义 | 人格权已独立成编,规定了人格权的重要性和其在民事主体中的地位。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原告提供必要证据,否则被告无需提供证明。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基本性的特征。 法律分析 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有什么规定?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过程中没有争议,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争议。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 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 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有什么? 在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三、人格权有哪些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了,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所应用的主要原则,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语 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编,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的举证责任。人格权具有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广泛性和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特征。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诉讼当事人需要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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