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区分认购书与,如何处理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但有的协议名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实为购房合同,购房者该怎么区分认购书与购房合同如果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商品房认购书纠纷下面我们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怎么区分认购书与购房合同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二、如何处理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1、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购房者知道了怎么区分认购书与购房合同之后,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了商品房认购书纠纷后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与购房合同都比较专业,而且直接关系到买房的成败,购房者最好请律师审查一下协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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