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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财产吗?
释义
    保险费是否夫妻共财产,取决于购买保险时使用的资金来源。离婚时,人身保险是最有争议的,而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较少争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费,如果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方式可以选择退保后分割现金或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保险费的来源和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财产吗?
    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实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保险怎么分割?
    (一)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而离婚时争议最多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最有价值的,人寿时间长,保险金额大,现金价值大。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险都是短期的而且数额也比较小。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理财等功能。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离婚分割方式
    1、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费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如果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出的,分割方式:
    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还存续期间就购买的保险,这个保险费用具体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就要看购买保险时到底是一方动用的共同财产购买的,还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如果是用婚后的共同财产买的,那么肯定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结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费用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人寿保险是争议最多的保险类型,其价值较高且具有储蓄理财功能。在分割方式上,如果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以选择退保后分割现金或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双方可以协商补偿方式。总之,具体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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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