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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一、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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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