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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标准怎么分级
释义
    按照服务水平大致分为三级。
    1、首先一级物业需具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80%管理人员均为大专学历及持上岗证。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其次,二级物业需2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70%管理人员均为大专学历及持上岗证。
    3、三级物业需拥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项目经理还需具备1年以上管理经验,同时50%管理人员持上岗证。
    物业服务合同诉讼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地管辖,如果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业服务合同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免责事项不得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减轻自己的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自己的一切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咀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二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
    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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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