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价格虚高多少算违法,需要要看具体情况定,违不违法和价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看经营者有没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价格欺诈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