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收入常用来作为反映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搞清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收入在许多情况下十分困难。除了因经济收入是个人的隐私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中各部分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其主要原因。如标准工资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其它各项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上升;而且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非工资性收入比重上升12。因此单纯用收入来作为经济状况的指标常常并不合适。此外,经济收人仅表示某个时段,如一年、一个月的情况,这与家庭经济状况也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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