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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庐江县制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市、县级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调整与实施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调整与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政策调整中,庐江县政府将根据农村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该政策的实施将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庐江县政府将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征收补偿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推动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与实施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推动农村发展。政府将科学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公平合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透明公正。政府将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补偿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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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