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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法对赔偿有何规定
释义
    我国现行法律最典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几种: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三,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四,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这五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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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