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余市船舶名称核准受理条件是什么 【予以批准的条件】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不予批准。 二、新余市船舶名称核准法律依据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三、新余市船舶名称核准需要什么资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和委托书正本(适用于接受委托的合法代理人)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