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科技手段对于证据采集和保全有哪些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科技手段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的证据采集和保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网络取证等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地获取证据,并降低证据获取的成本和风险;同时,数字鉴定技术可以有效地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查明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个人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会计师、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报告和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就有关证据权利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证据,认为需要保全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强制保全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电子签名和数据消息的认证,应当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符合保密、完整、可靠要求的技术手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认证、访问控制、防病毒、监测防御、应急响应等技术手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在提出证据申请后改变证据,应当说明原证据不存在或者已经毁损,并说明新证据的内容,如果有可能需要延期就审行为证,应当说明延期的事由和延期的期限。”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提出证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陈述其推定的该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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