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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骨胫骨折伤残几级
释义
    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标准九级第(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应评为九级。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5元/天;
    3、交通费:300-800元;
    4、停工留薪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
    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一、九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
    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下列损害赔偿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3、停工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7、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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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