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私隐权,具体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一)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二)侵权后果域宽速快。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三)司法管辖不好定位。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四)自我救济无能为力。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1、国家应以立法形式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方式、违法行为范围、惩罚手段等。,2、公民要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3、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检查、司法机关有严格及时有力进行网络隐私权案件的审判,加强对网络隐私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震慑力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