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人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申请表; 2、填写好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 4、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在15个工作日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进行评分;评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市住房保障办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