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相邻关系问题的步骤与方法 |
释义 |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首先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其次可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制止违法行为,最后可诉请法院解决。尽管存在困难,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原则处理纠纷,融合情理与法律,寻求公平合理解决方式,同时主动寻求协助。 法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结语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需充分考虑案情实际,维护社会稳定与邻里团结。首先,当事人应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其次,如协商无果,可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寻求相关部门协助。最后,若调解失败,可诉诸法院,依法解决。尽管相邻法律规范存在困难,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公平解决,并主动寻求相关部门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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