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