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追缴赃款赃物是司法机关主动的诉讼行为,是司法机关利用国家强权对犯罪分子非法侵占的他人财产予以追讨、剥夺的诉讼活动。对司法机关而言,追缴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