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1、起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诉讼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的出诉期限。 2、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事实状态为要件;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要件。 3、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根据;诉讼时效为权利效力减损的原因。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综上所述,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简单的说,一个针对所有权,一个针对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