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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在法定处罚范围内自主决定、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等。同时,文章指出,虽然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滥用,还需要遵循道德和法制原则加以控制。
    法律分析
    1、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时,有权在法定处罚范围内自主决定。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
    不管是发改委还是其他的行政部门想要作出行政处罚,都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虽然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代表自由两个字就是可以听之任之随意放任,而是要在选择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方式上,必须要遵循一定的作为原则,而且是只能够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之内进行选择,并且是要依据事实来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3. 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 一事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单罚原则: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6. 一事不拖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7.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以上原则是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以上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适当。
    结语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时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在法定处罚范围内自主决定、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可以随意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道德和法制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进行,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给行为人带来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章 执 行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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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