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买卖双方应当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合法证件、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依法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转让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