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
释义 | 如何认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认定,如下所述: (一)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二)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于质权存续期间。 2、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 3、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什么是转质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质一般用于担保法,它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二者在发生原因、转质范围、转质人责任、转质权的独立性、转质权的实行等方面均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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