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买房落户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苏州购买房产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购房落户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并等待10天3个月左右领证。在购房落户方面,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购买商品住房、被单位合法聘用、参加社保等。在房贷保险方面,申请人需要选择合适的贷款银行、还款方式和了解相关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1. 买卖双方需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与产权证相关的文件: - 商品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表、购房证明书刊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或预售合同书)、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交易监证文书。 拆迁安置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表、房屋拆迁证明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或购房证明书、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 单位新建房: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房屋登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文、征地批文或用地许可证、征地红线图、建设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竣工平面图、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个人新建房屋: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装、建筑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上交资料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开出收件收具,注明领证日期,领证日期一般距交件日期10天3个月左右。 3、产权登记部门将对所收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人所交资料不全等特殊情况。会按房屋登记申请表所上所用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顺廷办证时间。 二、苏州买房落户有哪些规定 1、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苏州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苏州市户籍准入暂行办法》第八条第6款规定: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申请人需取得5年以上苏州户籍。制定此条规定是市政府出于统筹苏州城市资源分配所考虑,同时考虑到苏州城市的综合承载力。目前《苏州市户籍准入暂行办法》仍在执行之中,还请理解。 3、如果你属于单位集体户口,那么在你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可以将你的户口从单位集体户迁至所购住房内。待你户口迁至你的住房后,可以申请你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迁入。 三、房贷保险注意事项 1、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 2、办按揭要选择好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来说,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或二手房,就可以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按揭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站在市民的角度考虑,无疑市民拥有越多的选择权越好。 3、要选定最合适自己的还款方式目前基本上有两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还款方式,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的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地安排家庭的收支。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较适合于还款初期还款能力较强、并希望在还款初期归还较大款项以此减少利息支出的个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落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购买房屋:需在本地范围内购买房屋,且房屋需为住宅性质; 2. 缴纳契税:购买房屋时需缴纳契税,作为购房落户的证明; 3. 办理房产登记:需将购买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以便于后续办理相关手续; 4. 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购买房屋时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以保障房屋的正常维修; 5. 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另外,根据不同城市的规定,购房落户所需资料可能会有所差异。在苏州购房落户时,还需关注当地政策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以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购房人应诚信申报购房资料,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结语 购买房屋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并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获得房屋产权证。在购房落户方面,需满足相应条件,如购买商品住房、被单位聘用、参加社保等。在房贷保险方面,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银行,并选择最合适的还款方式。 法律依据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二条\t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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