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应当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变化?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自愿原则。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不同行业中,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范围、时间长度等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调整。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在同一行业内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存在可能向原用人单位的客户获取该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和工作的自由,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不得限制、妨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不得泄漏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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