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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相邻权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相邻权侵害的几种情形以及相邻权起诉书应该如何写。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相互使用、收益、维护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在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修建、施工、通风、采光和噪声等方面,相邻权人之间容易发生纠纷。针对这些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如果村规与相邻权相冲突,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相邻权侵害的几种情形
    1. 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在宅基地使用者需要临时或长期利用相邻土地以便生产和生活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允许其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5、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二、相邻权起诉书怎么写
    相邻权起诉书中需要写清楚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村规能违反相邻权吗
    村规不能违反相邻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相邻权纠纷是指在宅基地使用过程中,由于相邻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导致使用户与被使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采用这两种方式解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是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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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