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