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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债权人能给债务人提供担保吗
释义
    本段内容主要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能否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及保证人追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能为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但在不同债权关系中可以作为担保人。同时,保证人追偿权需要满足保证债务履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无过错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人能给债务人提供担保吗
    1、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不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如果在不同的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作为担保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结语
    民法典债权人不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不同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追偿权需要满足保证债务履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无过错三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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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