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抵偿债务 |
释义 | 抵押贷款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担保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抵押物可以折价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常见于购房贷款或典当折现。抵押贷款的物品可用来抵债。一旦设定抵押,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价值或以抵押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从法律角度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多见于银行在购买房地产时提供的抵押贷款,或者在典当行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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