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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如果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权未登记,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
    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
    同一财产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权与其他物上担保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于其他物上担保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查封房产后办理的抵押怎样处理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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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