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买卖双方 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经洽谈,对买卖房产的方位、产权情况及成交价达一致后,双方签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二)、接受 房地产买卖 管理部门的检查买卖双方向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查验有关证件、产权,必要时到现场实地勘察,并由评价人对房产进行评价。 (三)、立契过户 房产管理部门 依据产权性质以及采购对象,按权限申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将办理立契手续。在契约上盖章,双方持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持房产买卖契约,到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子产权和 土地使用权 ,换新的房产证。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