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告知糖尿病并发症属于隐瞒重要事实,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降低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除外某些风险或者限制保险责任,但除外的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3.《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金给付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说明的,视为同意给付。 4.《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自愿、等价和有偿原则。 因此,购买重疾险未告知糖尿病并发症属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或者降低赔偿金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影响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