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方败了,自己委托的律师,律师费肯定自己承担;对于原告方,如果双方曾经约定借款方应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则被告方需要承担合理律师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