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双方对于租赁物的维护和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租赁物丢失或损坏,首先需要看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租户需对租赁物承担责任,则租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参照与该合同有关的习惯。”因此,租户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租户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则租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租赁人应当保证承租人依照合同使用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使用目的,不得收回租赁物,也不得妨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如果租赁人未保证租赁物符合使用目的或妨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导致租赁物丢失或损坏,租户可以向租赁人要求赔偿。 因此,租户在租赁物丢失或损坏后,应首先查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规定,则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3.《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