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问题。教师的行政记过处分,可以由学校或者主管学校的教育局做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做出的,需要到上级教育局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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