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