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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甲状腺癌一期,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甲状腺癌一期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保险合同是否涵盖该病种。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涵盖甲状腺癌一期,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其次,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涵盖该病种,但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则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该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保险公司不能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损失的认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并应当充分听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见。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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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