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甲状腺癌一期,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甲状腺癌一期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保险合同是否涵盖该病种。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涵盖甲状腺癌一期,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其次,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涵盖该病种,但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则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该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保险公司不能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损失的认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并应当充分听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见。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