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这项刑事处罚具有怎样的意义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中的具体应用和法律意义。虽然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但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出版自由等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中有所体现。文章还探讨了如何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是否符合出版性质等问题。最后,文章强调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认识到自己行为在社会中的意义。 法律分析 法律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具体应用,体现了基本法律条文的一个适用方面,它将法律条文从抽象化转化为具体化,是法律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社会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 人生意义 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 拓展延伸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对自然人权利的否定评价,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的剥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它被认为是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从社会意义上看,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否定评价,是对民主价值和公民自由精神的亵渎。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利是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和谐和进步的必要条件。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不仅是违反公民权利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行为。 从法律上看,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是非法行为。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尊严。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不仅是违反公民权利和尊严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制裁,以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尊严。 结语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具体应用,体现了基本法律条文的一个适用方面。它将法律条文从抽象化转化为具体化,是法律问题的两个方面。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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