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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释义
    要合理合法解决因工伤赔偿产生的劳动纠纷,达到双方满意,必须建立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此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前提,参加工伤保险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基本保障。
    首先从依法用工角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伤赔偿等一系列权益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用工方在规范内部管理,事先与劳动者约定责权的基本表现方式。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报酬的计算及相关费用在什么条件下如何承担等事先约定,为用工方日常管理提供依据,也为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处理时提供书面依据。
    其次是及时参保工伤保险。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减轻了用人方的工伤赔偿责任,而由社保部门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而且在工伤后医疗费用方面有更大的保障,这些都是用人方规避用工经济风险的“救命稻草”,可以保障一旦发生工伤后的依法赔偿,同时用人方仅需承担极少的费用。
    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是解决纠纷的基本准绳。只有对相关工伤赔偿法律法规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不偏不倚,让双方能接受依法赔偿的额度,并配合做好相关申报、鉴定等程序,同时避免单方强势引起的心理抵触因素,实现一调无异议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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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