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七个和五个座位的小型车,当正常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时,国家将会指导报废。如果经登记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强制报废,车主应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企业按照规定对应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书,报废机动车的号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